青浦区淀山湖小学章程
本章程2015年5月29日经第二届第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小学,学校地址为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119号,学校网址:http://dshxx.qpedu.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社会建设者和接班人,招收金泽镇莲盛社区和西岑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及符合市教委规定条件的接受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践行“健体厚德,让每位学生阳光生活”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健康的个性,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终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成为会学习、会合作、会做人、会生存,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操作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积极探索教育模式,不断优化学科课程,开发校本课程,把学校办成地方政府和学生家长认同的家门口好学校。
第七条 学校以“小篮球”文化为办学特色,把“激活篮球文化,培养多元智能,养成良好的学习品质”作为德育特色,力争使“以球育德,以球益智,以球健体”的思想融入到教师的教育理念中。
第八条 学校校标是湖上一只展翅飞翔的小鸟,象征着学生像一只展翅的小鸟,在湛蓝的湖面映衬下,自由翱翔,并留下了美丽而清晰的倩影。它示意着学校教育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在童年时代——人生中最宝贵的时光里享受着欢乐、幸福,留下阳光般的身影。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党支部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培训后任命。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行政办公室主任,教导处、总务处主任、副主任,德育室主任、副主任,人事干部,教师等其它人员。
第十条 校长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学校中层干部的聘任,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校长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团体在学校中的作用,形成合力,加强各项基础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认真听取意见,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最后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其主要工作是:
(一)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
(二)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分配方案、奖惩条例。
(三)定期评议考核干部。
教代会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开展日常的活动。教代会代表任期三年或五年。
第十四条 建立有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参加的家校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要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不断扩大家长社会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实行层级管理,校长室属于决策层。下设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室、人事等机构和人员组成执行层,协助校长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与评价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课程建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学校建立年级组、学科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完成各项具体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意见要逐级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也可单独或派代表向校长、支部、工会反映和建议,也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凡在本学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或按教育局规定条件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对修完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平时学习情况,每学期利用“小学生成长手册”进行科学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做好排摸和统计,为学生办理申请二免一补、及其他困难补助,为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成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区教育局公开招聘,聘用教职工,每学年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完善学校奖励条例。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资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每学期召开家长会,与家长联系沟通,家校形成合力。利用当地人才资源,开展沪剧、二胡等学生社团活动,传承当地传统文化。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推荐组成家委会,保障家委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为学校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资源,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社会实践的机会,学校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利用任屯血防展览馆组织学生开展感恩教育,利用郊野公园开展环保教育,配合社区开放学校体育场地,为社区人民提供体育锻炼的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发挥城乡共同体的作用,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88万元,具体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 、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有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淀山湖小学校长室提出,经教代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信息